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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借阅、复印管理制度
时间:2023-08-11 09:55:26
一、可借阅病案的人员有: 1、本院医务人员。 2、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院外医疗单位、保险机构、律师事务所、“公检法”机构等单位人员须持有效证件、委托书,经医务科批准,可以阅读、摘录(或复印)病案。 二、本院医务人员经医务科同意后至病案室办理有关借阅手续,方可把病案借出病案室。 三、病案室管理人员应将有关借阅资料登记清楚、完整,核清所借病案页码、页数,限时外借。 四、病案外借时,借方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换页、转借、拆散、损坏、丢失,且应按时归还。 五、病案室管理人员应核清归还病案的完整性,方可销毁借条,归档入库。 六、医务科受理申请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同意复印或复制病案的相关手续。病案室管理人员将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病案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及院方人员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 七、发生医疗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应在医患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或启封,封存的病案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八、复印或复制病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我院病历复印设置在住院部一楼大厅超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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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病人病历复印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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